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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德沃金完全共享了功利主义的一个错误假设:基本的善和体现基本的善的事态具有可通约性的假设。

教材体系、内容、写作方法等方面不成熟。{12}参见 Karl Larenz, MethodenJ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6. Aufl.,Berlin/Heidelberg/New York et al.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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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的诸多成员,包括许多伟大的法律家,只要他们还活着,就依然是学习法律方法的学生。这些不足严重制约着我国法律方法论的学科发展,有必要对法律方法论学科、课程及教材建设予以系统研究。(二)关于教材的编写目的 从各国不同版本的法律方法论教材的编写目的看,英美教材大体上侧重于学生个案法律应用能力等实践技能的培养,而德国教材往往偏重相对抽象的理论介绍。第三部分:立法与立法解释 3.沙龙·汉森:《法律方法与法律推理》(第2版),李桂林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并培养学生运用这些方法来完成各项职业任务。

{24}前注{15},〔德〕英格博格·普珀书,前言。德国法学家往往将法律方法论奠定在对整个法学与法哲学的认识的基础之上,得以使我们思考法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论的基本问题。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 ·155·论中国古代司法文化中的人文精神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38] 《文献通考·刑志》。[30] 另据北魏《狱官令》记载:诸察狱,先备五听之理,尽 求情之意。[8] 《左传·昭公十八年》。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 66 年)五月下诏:父子之亲, 夫妇之道,天性也。

成化十七年( 1481 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 审。人既然为万物之灵,自然有 理性,有情感,中国古代的司法活动就是遵循人的固有情感特点而展开的,这明显体现在司法过程中的各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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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所及也,何以知之? [8]天道与人道分离的思想把人们从西周以德配天的思维方 式中解脱出来,确立了人自身所具有的独立价值以及对维护统治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这样就大大激发了 人认识事物和进行创造性活动的自觉性与主观能动性。[3]为获得民众的拥护,西周统治者在利用天意、神权之类的理论说教麻痹民众的同时也 强调统治者是否有德是其统治是否合乎天意的依据———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4]并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创 立了德治理论。特别是经过汉朝儒家和宋朝儒家的阐发,君为臣纲被宣扬为永恒的天理, 在很大程度上巩固和强化了君王专制的统治,使得君主权力至高无上,失去了制约的力量。儒家对西周以来重视民心背向的思想加以提炼和升华,形成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论。

因 此通过观察与研究犯罪者的心理活动,进而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具有一定的科学根据。《周礼》记载 :以五声听 狱讼、求民情。天罚不极,庶民罔有令政在于天下。中国古代的司法文明内容丰富, 涉及面宽广,特别是其中所蕴含的人文精神堪为世界古代法苑中的一株奇葩,对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的司法制度也是一笔宝贵的历史财富,值得我们总结和借鉴。

夫察奸者,或专以其色察 之,或兼以其言察之。[33] 奸人之匿情而作伪者,或听其声而知之,或视其色而知之,或诘其辞而知之,或讯 其事而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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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 80 岁以上 的老人和 7 岁以下的儿童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41] 对犯人的处理分为情真、缓决、可矜、 可疑四种类型,除情真即情况属实须执行死刑而外,其他三种一般都可免除死刑。

[34] 由此可见,五听是中国古代司法过程的基本环节,历朝相关史例非常之多。春秋时期政局与社会的大动荡进一步彰显了民心背向对于国家兴衰所起的决定性作用,神权法思想 衰微与民本思想勃兴正是这一历史背景下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特征。为避免枉杀错杀,中国古代司法自唐 朝以来对命案重囚逐步形成了一套严格的审判、复核、监督和执行程序。以故致死者,徒二年……诸应议、请、减、年七 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考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尽管如此,重新探讨与 审视中国古代司法中的人文精神,不仅是为了向世人揭示中国古代法制文明曾经有过的辉煌传统,更为重 要的,是为了让传统中的积极因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得以继承和发扬。嘉靖十年八月奏准:两京法司,凡遇每年 热审并五年审录之期,一应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一体减去一年。

详细阐述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发展沿革与具体内容不是本文的任务,下面结合本文 主题就司法审理中对通过刑讯获取证据的限制与规范作一概要的阐述。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兼研究生院院长、中国法律史研究所所长。

汉武帝时规定,州刺史每年八月巡行新部郡国,录囚徒。在春秋战国时期,经过儒家等学派的论证,已经比较全面地确立了人在自然宇宙中的主体地 位和人的社会价值,深入地探讨了人的道德本性与伦理情感,并初步形成维护人的尊严的一些法律原则和 司法制度。

[6]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儒家对鬼神采 取的是一种务实和中庸的态度———敬鬼神而远之。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全面展开,至隋唐得以 完成。情 真无词者,复奏处决。

  进入 张晋藩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文化 人文精神 明德慎罚 。《唐律疏议 ·断狱》规定: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

[37] 有鉴于刑讯可能导致的消极后果,中国古代很多朝代的律法对刑讯进行了限制与规范。与此相应,中国古代以人 为本、明德慎罚的人本主义司法不可避免地为人权神圣、民主法治的司法所取代。

[13] [23]] 《论语·子路》。[29] 此论是对《周礼》五听的 进一步诠释,说明了五听的心理学依据,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以唯心主义而否定其价值。

西周法律将破坏家族伦理的不孝不友行为视为破坏统治秩序最严 重的犯罪。[33]? 《折狱龟鉴》卷 5 ,《荀攸》。自汉代以来,以儒家伦理道德学说为基础的司法将法、理(伦理)、情(国情、社情、人情)三者联系起来, 体现了中国古代特有的司法文明,同时又使得道德哲学与国家法律相结合。司法与伦理的关系在司 法实践中表现为既援法又援理,既重视伦常又不得违背国家根本利益。

[21] 经过汉 朝儒家的论证,伦理规范入律,构建了伦理法,在伦理法中以维护君权和父权为核心内容。[5]瑐?瑠 《尚书·康诰》。

根据《尚书· 吕刑》的记载,周穆王义正辞严地告诫各级贵族:有邦有土,告尔祥刑。观其眸子 视,不直则毦。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 为政教之用。由于君主专制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压制与侵害,加之儒家理论对专制王权的辩护、对团体本位和义务本位的宣扬,使得以人为本原则与制度在司法中难以真正与持久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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